厦门大学校园一卡通财务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4-15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校园一卡通财务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平稳有序运行,维护校园卡财产安全和用户利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我校校园一卡通中心隶属于信息与网络中心。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设备技术维护、卡片管理以及全校师生信息服务工作。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具体负责。
2、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资金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个人的财务结算均以一卡通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
3、校园一卡通中心应负责各项卡务管理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一卡通系统的数据备份、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一卡通系统交易数据资料必须保留两年以上。
二、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
1、我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消费卡两种:
(1)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学生卡和校友卡。正式卡具有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钱包、身份管理、卡面身份信息等功能。
(2)消费卡仅具备校园一卡通系统电子钱包的功能,主要提供在我校学习、工作的非本校正式人员(包括:本校职工家属、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外单位在本校的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短期驻留人员等)使用。
2、办理批量开卡业务时,申请开卡单位应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明细清单各一份交校园一卡通中心。纸质版明细清单需加盖部门公章,经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核签字后作为批量开卡业务原始凭证移交财务处。
3、具备办理正式卡资格的我校学生和教职工人员(含嘉庚学院、国际学院教职工)在办理第一张校园卡时,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嘉庚学院学生、国际学院学生办理第一张校园卡制卡费用由学院承担。办理消费卡需缴纳20元工本费。由于卡片遗失、损坏等原因补办校园卡时需交纳20元工本费。
4、校园一卡通中心收取工本费时(含现金缴交和卡内余额扣除)必须向持卡人出具收款票据。收款票据由一卡通管理中心人员向财务处申请领用。领用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处有关收款票据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收款票据,并按时将记帐凭证联与办卡原始凭证交财务管理人员。领用人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票据存根以及未开出票据交回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
5、校园一卡通中心原则上不进行现金充值业务。校园卡消费资金的充值应通过银行圈存进行。
6、学校各单位(包括嘉庚学院、国际学院、校医院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发放各项补助,须将准确的电子版、纸质版补助清单(加盖公章)交财务处。财务处确认补助款项后审核发放。
7、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卡将自动转为校友卡,供持卡人终身使用,不办理退还卡余额事项。
8、根据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教职工离校需办理销户清算手续:
(1)教职工需持校园卡到校园一卡通中心打印《持卡人信息一览表》、《销户流水清单》,填写《领款收据》,并由校园一卡通中心负责人签章确认。
(2)教职工持《持卡人信息一览表》、《销户流水清单》和《领款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销户退款事项。
三、商户管理
1、校内各单位或校外商户需经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批并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技术确认后,方可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以下简称商户),使用系统平台进行小额消费结算业务。
2、商户必须按照校园一卡通中心的管理规定使用校园卡系统设施。收费终端机的安装、检查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各商户承担。
3、商户应按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规定,凭校园一卡通中心打印并签章的《商户结算报表》到财务处办理消费资金结算业务。
4、除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另有规定外,商户每月结算不超过两次,且商户应按结算金额的0.3%缴纳管理费用。商户结算日为每月的5日-7日和20日-22日(节假日顺延),其中5日-7日结算上月16日至上月底的消费资金,20日-22日结算本月1日至15日的消费资金。
5、校园一卡通中心不对持卡人在各商户消费提供税务发票。持卡人可在刷卡消费时向商户索取发票。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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